陽光法(HRS 第 92 章)要求政府委員會、委員會和議會公開進行業務。本指南涵蓋會議組織者需要瞭解的合規事項——通知要求、議程規則、閉門會議程序和公眾作證義務。
這是一份通俗易懂的合規概述。如需完整法律條文,請參見 HRS 第 92 章。如需官方指導,請聯繫資訊實務辦公室(OIP)。
陽光法下什麼構成「會議」
陽光法下的「會議」是指委員會法定人數(成員多數)的任何聚會,其中成員討論、審議或就委員會擁有監督、控制、管轄或諮詢權力的事項做出決定。
這包括:
- 常規會議和特別會議
- 委員會會議(如果委員會的出席人數達到全體委員會的法定人數)
- 工作坊和工作會議
- 討論委員會業務的現場考察
- 有法定人數出席的電話會議或視訊會議
- 法定人數討論委員會業務的系列通訊(例如電子郵件串)
這不包括沒有法定人數的非正式聚會、純粹的社交活動或內部職員會議(該法律適用於委員會,而非機構的日常運營)。
通知要求
任何會議的書面公告必須在會議前至少六個日曆天提交。這意味著如果會議在星期三舉行,通知必須最遲在前一個星期四提交。
通知必須包含的內容
- 會議的日期、時間和地點
- 議程(將審議的所有項目清單)
- 聲明該會議對公眾開放
- 聲明可以提交證詞(以及如何提交)
- 無障礙需求請求的聯繫資訊
通知應公布在哪裡
- 州日曆 calendar.ehawaii.gov
- 委員會自己的網站(如適用)
- 會議將舉行的實體地點(如適用)
緊急會議可以在不到六天的通知下召開,但僅限於公共健康、安全或福利面臨緊急或迫在眉睫的危險需要立即採取行動的情況。原因必須在通知中說明。
議程要求
議程是陽光法中合規最敏感的部分。核心規則很簡單:委員會不得討論或就未在公布議程上的任何項目採取行動。
議程的具體性
- 每個議程項目必須描述得足夠具體,讓公眾能夠確定是否要出席或作證
- 「舊業務」或「新業務」等模糊描述不足以進行實質性討論
- 「報告」或「公告」項目僅適用於資訊更新——不得進行審議或決策
- 如果委員會將對某事進行投票,項目描述應明確說明
議程公布後添加項目
通常,議程公布後不能添加項目。如果出現不在議程上的事項,委員會必須將其安排在未來的會議中並進行適當通知。唯一的例外是如果項目根據 HRS 92-8 符合緊急情況。
閉門會議規則
閉門會議(非公開會議)僅限於 HRS 92-5 中列出的特定目的。所有其他業務必須在公開場合進行。
閉門會議的允許目的
- 人事事務——考慮聘用、評估、解僱或懲戒官員或僱員(但不是對人事政策的一般討論)
- 法律事務——就與委員會的權力、職責、特權、豁免和責任相關的問題和議題諮詢委員會律師
- 集體談判——與集體談判相關的審議
- 安全事務——討論與公共安全或安保相關的事務
- 不動產交易——在公開知悉會提高價格時考慮收購不動產
- 調查——在公開披露會損害調查時調查涉嫌違法行為
進入閉門會議的程序
- 議程必須說明委員會可能進入閉門會議,並引用具體的 HRS 92-5 條款
- 需要出席成員三分之二的投票才能關閉會議
- 委員會必須在關閉前公開宣布閉門會議的目的
- 閉門期間只能討論所述事項
- 不得在閉門會議中採取最終行動或投票——委員會必須在公開場合重新開會進行投票
公眾作證要求
陽光法保障公眾就任何議程項目提出證詞的權利。委員會必須為公眾作證提供合理的機會。
作證的合規要求
- 允許在會議上進行口頭作證(親自或通過遠端連線,如提供的話)
- 接受在會議前或會議上提交的書面證詞
- 在會議通知中提供如何提交證詞的明確說明
- 委員會可以對口頭作證設定合理的時間限制(例如每人 3 分鐘),但不能完全禁止
- 委員會必須在做出決定前考慮證詞,但不要求遵從
遠端作證:許多委員會現在接受通過視訊或電話的作證。如果您的委員會提供遠端存取,請在會議通知中包含連接詳情。
會議記錄要求
每個委員會必須保留其會議的書面記錄。會議記錄成為公共記錄,必須在收到請求時提供。
會議記錄必須包含的內容
- 會議的日期、時間和地點
- 出席和缺席的成員
- 所有提出、討論或決定的事項的實質內容
- 進行的任何投票的記錄(包括每位成員如何投票)
- 如果舉行了閉門會議:關閉會議的投票和引用的目的
會議記錄應在後續會議中批准並公開公布。OIP 建議委員會在會議後 40 天內公布會議記錄。
違規處罰
違反陽光法可能產生真實的後果:
- 行動無效。任何違反陽光法採取的行動均可被法院宣布無效
- 律師費。被認定違規的委員會可能需要支付勝訴方的律師費
- 個人責任。故意違反法律的委員會成員可能需要承擔個人責任,每次違規最高罰款 500 美元
- OIP 意見。OIP 可以發布正式意見認定違規並建議糾正措施
會議組織者的合規清單
在每次會議前使用此清單確保陽光法合規:
會議之前
- 議程項目描述得足夠具體,讓公眾能瞭解將要討論什麼
- 書面通知在會議前至少 6 個日曆天提交
- 通知已在州日曆(calendar.ehawaii.gov)上公布
- 通知包含日期、時間、地點和完整議程
- 通知包含如何提交證詞的資訊
- 通知包含無障礙需求請求的聯繫資訊
- 如預計舉行閉門會議,議程引用了具體的 HRS 92-5 條款
會議期間
- 討論僅限於議程項目——不得進行議程外的審議
- 允許對每個議程項目進行公眾作證
- 如進入閉門會議:進行了三分之二的投票,並公開宣布目的
- 所有投票在公開會議中進行並記錄
- 閉門會議中不得採取最終行動
會議之後
- 及時起草會議記錄(建議在 40 天內)
- 會議記錄包含出席成員、討論的項目和進行的投票
- 會議記錄在後續會議中批准
- 批准的會議記錄公開公布
常見錯誤
- 系列通訊。委員會成員之間的一系列一對一對話,如果共同涉及法定人數討論委員會業務,即構成陽光法違規——即使單一對話不涉及法定人數
- 模糊的議程項目。不具體的「新業務」或「討論」不符合實質審議的通知要求
- 在閉門會議中採取行動。在閉門期間進行最終投票或做出具有約束力的決定違反法律
- 通知過遲。在會議前不到 6 個日曆天提交通知違反要求,即使只差一天
- 阻止作證。拒絕接受作證或不提供合理機會讓公眾被聽到是一種違規
資源
開始行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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